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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项目,还需要先计提税金再体

2020-03-21    作者: 希明财务

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项目,还需要先计提税金再体现免税吗?

有同学问,对于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项目,还需要先计提税金再体现免税吗?

这确实是个挺迷惑会计的问题!

苏州政务通汇总信息如下:

我国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,有些经营业务是免征增值税的。

比如,财税〔2001〕113号)第一条第四款规定,批发和零售种子、种苗、化肥、农药、农机,免征增值税。【注意有变化---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》(财税〔2015〕90号)明确:自2015年9月1日起,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%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】

对于这些在税收政策上属于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业务,会计应如何处理?

苏州希明财务今天结合一个案例解说一下。

案例:某商贸公司批发农药。2015年7月购进农药一批,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农药价款100万元,增值税税额13万元。当月该批农药已全部销售,取得总价款150万元。

1、采购处理

根据《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》【财会[1993]83号】,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,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,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,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。因此我们做如下会计处理

借:库存商品113万

贷:银行存款113万

2、销售处理

免税商品采购时没有计算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,销售货物时同样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。

借:银行存款150万

贷:主营业务收入150万

因此,对于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项目,不需要先计提税金再体现免税!

延伸一下:对于“直接减免”的增值税如何处理?

《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》【财会字[1995]6号】规定,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、消费税,不作账务处理。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,借记“应交税金———应交增值税(减免税款)”科目,贷记“补贴收入”科目。

  直接免征与直接减免不同。直接减免是有纳税义务,但根据国家政策享受减免;直接免征是直接不征收,相当于企业的销售总价就是不含税价,有鼓励企业销售的性质。

因此,纳税人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,先做税金计提处理后,再作税金减免处理-借记“应交税金———应交增值税(减免税款)”科目,贷记“补贴收入”(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把“补贴收入”变成“营业外收入”科目核算)

结论,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,如果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的,都不需要对增值税进行先计提税金后作减免的账务处理。但如果是直接减征增值税的,需要对增值税进行先计提税金后作减免的账务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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